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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征收特别消费附加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财发[1993]6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特别消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将经营特殊消费行业的企业征收特别消费附加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暂行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各经营单位缴纳的特别消费附加,一律在税后列支。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对经营特殊行业的企业,按当地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核定的征收定额计算出应交纳的“特别消费附加”时,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交特别消费附加”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借记“利润分配——应交特别消费附加 ”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实际上缴“应交特别消费附加”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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