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应做好《通知》宣传工作,指导辖区内小微企业准确进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切实将国家帮扶小微企业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电话:23303768。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