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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精神,现将煤炭资源税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清费立税要求,继续加大清费力度,将对煤炭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违规收费以及捆绑打包不合理收费进行清理取缔,有效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三、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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