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2013年-2015年享受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59号),经省政府批准,对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并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管理账簿免征营业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里的购销合同免征营业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3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3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附件;2013年-2015年享受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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