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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阶段性停产企业享受社会保险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2011年度我区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160号),现将审核认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阶段性停产企业2011年享受企业2011年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认定,按照自治区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报告》(宁经信原材料发【2011】278号)所列企业名单进行认定。

二、阶段性停产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所属地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材料,进行资格认定。经审核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复核后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批。缝合条件的,2011年可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具体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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