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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注:根据《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07]65号),本文自2007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的车船,其使用方为纳税人;

(二)单位的车船内部实行经营承包的,其出包方为纳税人;

(三)跨省区单位在我区拥有并且使用的车船,其在我区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船舶、车辆税额表》计算征收。

第四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

(二)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

(三)公园内供游人玩乘坐的车船;

(四)专门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拖拉机;

(五)新购置尚未使用的车船;

(六)封存不使用的车船,由纳税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银川、石嘴山市公共汽车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

(八)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车船。

第五条、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兼搞运输的农用拖拉机,按规定税额减半计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四、五条规定者外,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减征、免征。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即按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纳税年度。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旅行。

附:船舶、车辆税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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