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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宁夏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宁夏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国大宁夏行〔2012〕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你公司2013年—2014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免征,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免征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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