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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税制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所有企业将执行统一所得税率。对于国务院给予照顾和优惠政策的部门和企业,在税制改革后,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经我们研究,对我区部分贷款包袱沉重、潜亏及挂帐未补亏损严重,缺乏发展后轻的企业,在报告新税制后,具体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对财政预算没有安排企业收入上缴指标的微利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统一所得税率上缴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退税返还,用于消化潜亏,发展生产及弥补挂帐亏损。

(二)部分新建、改、扩建企业,其基建及技改资金来源为全额信贷资金,企业正处于还款期的,也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返还的税款全部用于归还长期借款,并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

(三)对于物资流通、供销企业、税后利润较大的,可在不减少企业原留利水平的前提下,适当征收一部分税后利润。这部分利润可采取定额或定比上缴办法,具体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核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联营企业一律实行“先税后分”的属地纳税原则。为解决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总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中有盈、有亏的内部平衡问题,可采取“分散交库、集中结算”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按企业集团或总公司的净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与实效数的差额予以返还;如系净亏损可全数返还。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所属企业进行认真分析,根据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自治区直属企业执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的企业名单见附表。

附件:执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企业名单

(一) 工交企业

1、新纺集团(弥补齐亏损挂帐后即停止执行);

  2、昌吉毛纺厂;

  3、第二毛纺厂;

  4、第三毛纺厂;

  5、新疆日用玻璃厂;

  6、建材陶瓷厂;

  7、乌鲁木齐铝厂 (归还完有色公司贷款后即停止执行);

  8、自治区交通厅第一运输公司;

  9、自治区交通厅新通集团公司;

  10、自治区交通厅第九运输公司;

  11、自治区交通厅旅客运输公司;

  12、自治区交通厅柴油车大修厂。

 (二)商业企业

1、自治区百货公司(结算税退库);

  2、自治区五金公司(结算税退库);

  3、自治区蔬菜饮服公司;

  4、自治区储运公司;

  5、自治区食品公司。

(三)粮食

1、新疆粮油食品工业公司快餐食品二厂;

  2、自治区粮油中转站面粉;

  3、自治区粮油食品厂;

  4、自治区油脂公司人造奶油车间、色拉油车间。

  (四)外贸(退税统一退自治区经贸委)

  1、自治区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2、自治区地毯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3、自治区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4、自治区食品土特产进出口公司;

  5、自治区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6、自治区机械厅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7、新疆对外贸易公司(地毯)。

                                             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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