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条件申报汇总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应向总机构所在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报送以下资料:
1、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申请报告;
2、总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3、总分支机构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4、总分支机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5、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总机构所在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分别报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经批准后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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