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同意立本台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立本台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津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7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津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略)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8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