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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新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第二十二款“严格土地使用税征收”之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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