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二、各级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