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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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