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支持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5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高低分为8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生育保险费率调整为: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0.4%调整为0.3%;企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0.5%。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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