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由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审核确认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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