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主送(略):
为认真贯彻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加强对政府 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强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以下方式:
(一)列入政府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计;
(四)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项目主管部门违反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咨询费不得列入项目审计成本,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造价以竣工决算为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投资额的15-10%预留竣工决算审计准备金,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等条款。
四、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进行审计的,审计结果必须报本级审计机关。本级审计机关应对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将审计结果汇总后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竣工决算,并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审计。未按上述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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