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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同时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的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3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2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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