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财政局,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地税登记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92号)转发给你们。我市与中央结算划转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享或分担,并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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