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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值,现行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明显偏低。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3]82号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泸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县、区也应根据川府函[2003]82号作相应调整,以公平税负。

  附:调整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略)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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