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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09]7号)、《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0]34号)精神,现将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3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按拼音字母排序)。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2013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2、2013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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