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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起征点通知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以上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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