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成功,请各有关银行严格执行储蓄国债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报送备案的全部网点办理储蓄国债发行业务。在发行期间,各网点要配备专人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后应及时公示。各有关银行网点发生变化需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备案。
二、在发行期间,各有关银行应分别于发行期首日后一工作日、发行期首周结束后一工作日、发行期结束后一工作日的上午9:00前,将各期国债销售的数据(包括发行首日信息)通过传真方式报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送销售的数据截至日分别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周结束日、发行期结束日。如国债发行工作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周报无须重复报送。
发行首日报表与周报表格式见附件,报送的数据需加盖银行公章。
三、通过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的试点银行,还需加报“网上银行销售情况表”,统计口径与发行报表一致。请各试点银行严格执行网银销售国债的比例上限的规定,并合理分配网点柜台与网银的额度比例。
四、发行期间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的发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各有关银行应建立储蓄国债发行应急预案,发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要向投资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馈。
附件:1.2014年第XX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首日报表
2.2014年第XX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周报表
(联系人:天津市财政局 原永杰,传真:60698295;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冯彦玲,传真:23315751)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4年4月17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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