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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要求,为有效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损失严重企业认定标准

财税[2013]58号规定:“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损失严重企业: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各项资产净损失占企业资产总额15%以上。

本款中“企业资产总额”是指震前(以企业2013年3月31日财务报表为对比依据)资产负债表所载资产总额。

本款中“资产净损失”含企业因资产受损实际发生的购置与受损资产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资产的成本、改建费、修理费、在建工程增加成本等。

(二)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至2013年12月31日主营业务收入仍未恢复到震前(以企业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对比依据)40%水平的。

(三)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定并出具证明,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至2013年7月31日生产能力仍未恢复到震前80%水平的。

二、对总机构在非受灾地区,其分支机构在受灾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免税问题

对符合受灾地区损失严重条件的分支机构若能够独立计算出相应的利润,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项目享受免税政策;如分支机构不能够明确计算出相应利润的,可按照总分机构预缴比例享受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灾区捐赠的税收处理问题

查账征收企业因捐赠全额扣除造成亏损的,可依法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核定征收企业在对地震受灾企业进行捐赠时,其捐赠额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可在年终或汇算清缴时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企业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管理

对受灾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现有资产损失处理规定程序,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扣除。

按照财税[2013]58号规定,以上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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