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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5月23日

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生活补贴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预算安排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拨付高校。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月25日为发放日(遇节假日于节假日的前1日发放)。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高校应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情况和结果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条 办学主管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学生奖助工作。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 高校要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合理确定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津贴标准,加大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校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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