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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规范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经报请市政府批准,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5日

天津市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规范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起设立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市财政拨付区县,用于支持区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从市财政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中安排,重点用于区县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教育质量提升、公用经费支出等方面。

第四条 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平、奖补结合、因素分配、逐年核定”的原则。

第五条 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以E表示)采用因素分配法。

(一)规模因素(以S表示),权重30%。以各区县学生人数(以s表示)占全部区县学生总人数的比重为分配依据。

区县x的规模因素计算公式如下:

Sx=E×30%×(sx /∑sx)

(二)投入因素(以I表示),权重30%。以各区县财政教育支出(以e表示)占公共财政支出(以p表示)的比例为分配依据,分档确定补助资金数额。

(三)财力因素(以F表示),权重30%。以各区县人均财力状况为分配依据,分档确定补助资金数额。

(四)绩效因素(以P表示),权重10%。以各区县生均经费、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教育质量均衡化等绩效情况为分配依据。

区县x可获得的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Ex=Sx+Ix+Fx+Px

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将市安排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与本区县自有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本地区教育发展,不得因市增加安排教育转移支付资金而减少本区县应安排的财政教育资金。

第七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财政教育资金,应向基础薄弱的地区和学校倾斜,教育部门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等要达到国家及我市的规定标准,保障教育信息化运行与维护,促进区域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第八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确定的教育支出项目,均衡教育经费执行进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教育财务管理与教育资产管理。

第九条 市人代会批准市级政府预算后,市财政下达各区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自接到预算指标一个月以内,要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全年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有关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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