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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相关规定,参考2013年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实际利率和做实个人账户综合运营收益率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确定2013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3.25%。个人账户已做实部分和未做实部分均按记账利率计息。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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