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等10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前郭县、长岭县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核,除个别市、县的建制镇、工矿区的年税额标准不符合《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外,其他市、县制定的标准符合政策规定。经调整,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长春市等10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长春市 24 21 18 14 9 6 4 3 2
白山市 16 12 8 4 3
临江市 9 7 5 1.5
抚松县 6 4 3 2 1
靖宇县 5 4 2.5 1.5
长白县 6 4 2
白城市 16 12 8 4 2 1.5
松原市 16 12 8 6 4 2
前郭县 16 12 8 6 4 2 1
长岭县 5 3 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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