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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