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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临时调整我市老旧机动车报废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老旧机动车报废,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14年9月 15日至10月31日期间临时性采取加大报废车辆补助额度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4年9月 15日至10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车主,在享受《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13-2014年)》(京政办发〔2012〕59号)规定的补助基础上,车均再增加3000元的补助额度(详见附表)。

二、政府补助范围和具体实施办法仍按照《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13-2014年)》执行。

三、老旧机动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附件:报废老旧机动车政府补助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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