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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市各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克拉玛依市所属各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请示》收悉(克市地税发[2009]37号)。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各区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确定我市各区耕地占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凡2008年1月1日以后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均按本批复执行。

  特此批复。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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