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卫生厅、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统一执法思想,加强联系与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查办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单位要确定主管负责人与具体联络人员,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立案侦查、提请逮捕、审查批捕、立案监督等情况相互通报,对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商议解决;在案件查询、检验、鉴定等方面,各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认真履行有关职责,促进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决定书》副本及主要案情,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三、公安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积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存在违法现象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纠正意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四、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或者提请复议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于受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重大疑难案件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七日,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同时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五、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认真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通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
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在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后,仍不接受或者不作出决定的,应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检察意见,同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人大常委会。
七、检察机关对于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犯罪案件,经邀请可派员提前介入,并可根据公安、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参加案件讨论。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侦查取证,并详细书写补充侦查意见,必要时配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九、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支持。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的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
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察机关接到涉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和受理而不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的举报,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十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人员、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远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避免因专业、职责的不同而造成认识上的分歧。要通过联合举办业务座谈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法律法规学习班、执法知识培训班等活动,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十二、本《意见》未尽事宜,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带车箱的起重汽车,按车箱净吨位依载货汽车税额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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