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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地方税务局征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0]14号)相关规定,现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省地方税务局征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含省电力公司代管企业,下同)利用水、煤、油、气、风等各种资源生产形成的全部自发自用电量、销售电量(不含省电力公司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

  二、缴库时间和票据使用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地方税务局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列“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科目。

  三、加收滞纳金

  对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逾期不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从滞纳之日起,省地方税务局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

  四、代征手续费

  省地方税务局代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手续费,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征收额的5%,按年核拨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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