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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1184号),本文件自2013.8.1日起停止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8号)第二条的规定,于申报免税销售额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2份及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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