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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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