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商务委,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