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4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