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由科技厅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定、登记注册。

  二、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严格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