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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