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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应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凭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定期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4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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