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加强改征增值税后的预算管理,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于实施试点改革导致我市财政改入变化,按照现行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市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等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二、关于改征增值税适用的收缴、退库和调库科目,按照下表所列科目执行。(见附件)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西站地区“改征增值税”相关收入为市级收入,按现行体制执行。

  随着营改增试点改革的不断推进,结合试点行业范围逐步扩大、改革影响持续深化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区县财政收入和财力出现较大波动,在办理免抵调库时,暂将101010461“免抵调增改征增值税”科目100%调增市级收入。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采用“免抵退税”办法。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和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地方负担的7.5%,在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初期,暂由市本级全额负担。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负担部分,通过现行体制上缴市本级。

四、下一步,结合试点改革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市与区县、市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运行情况,以及实际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税有关情况,再行研究确定新的市与区县出口退税入库分享和上解负担机制。原《北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预[2012]21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改征增值税适用的收缴、退库和调库科目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2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