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法规的通知》(财会[20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转知所属公司、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一、根据财政部《通知》的规定,自治区鼓励除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国有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均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实施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自治区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在对内部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后,使其母公司与子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不统一,所采纳的会计政策也有很大差异。这样给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带来了很大困难,也对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一定影响。为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为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奠定基础,要求全区所有大型企业(集团)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但实施前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三、《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将同时废止。因此,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及欲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及其他企业,应认真做好新旧会计制度接轨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对于非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原执行的行业制度有较大差异,在进行新旧会计制度接轨时,更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保证《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法规》的通知(财会[2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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