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服务费用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2015-2016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供应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协议执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采购方式
1.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项目。在会计、审计或资产评估定点服务供应商范围之内,由预算单位自行选定服务商,并与其议定具体价格。
2.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之间项目。在会计、审计或资产评估定点服务供应商范围内,由预算单位采用竞争方式选定服务商。
3.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定点服务商承诺的折扣率为最低折扣率,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与服务商议定具体价格。
二、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采购流程
1.预算单位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www.bgpc.gov.cn),点击进入“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点击“会计、审计服务综合查询系统”或“资产评估服务综合查询系统”,查询会计、审计或资产评估定点服务供应商的单位概况、联系方式、中标折扣率等相关信息,选定服务商并与其议定具体价格后,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商按合同约定条款向预算单位提供服务。预算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可参照“会计、审计服务政府采购合同范本”或“资产评估服务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2.服务合同结束后,预算单位与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供应商办理结算。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会计、审计服务综合查询系统”或“资产评估服务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计、审计定点服务结算明细单”或“北京市政府采购资产评估定点服务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并加盖印章,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该“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费用报销凭证。
三、资源共享
各区县可共享本次招标结果。对于市级垂直管理单位办公地点位于远郊区县的,可共享所在区县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招标结果。共享远郊区县定点招标结果的,须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复核并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考核和日常监管。
四、监督检查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0〕36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0〕366号),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组织对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供应商的监督检查考核。对问题严重的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服务商,将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或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同时建立退出递补机制,从中标备选服务商中按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递补。请各预算单位协助做好对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北京市财政局:王瑾 88549363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李嵩、韩进 83916699、83916697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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