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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的规定,现就西部大开发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所有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见附件一)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见附件二)中国家鼓励类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第18号令,见附件三)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国家未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前,现有企业的税率调减认定手续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送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并分别按国税、地税机关所得税征管范围及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同时由批准机关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的书面申请需附以下资料:属于哪种鼓励类产品、技术目录;鼓励类产品、技术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基层税务、财政部门应于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对原有企业的税率调减认定工作,并及时将批准调减税率企业的名单及相关性资料逐级抄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2]36号)的精神,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的公路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给予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为了便于操作,我省贯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间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10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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