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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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