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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南绕城公路经营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批复



包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免征包头市南绕城公路经营期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包府文字[2001]44号)收悉。以研究,同意从包头市南绕城公路运营收费之日起,对其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因减免而影响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你市自行消化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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