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等有关政策的规定,为严格控制工伤保险基金费用开支范围,确保基金安全,制定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总额控制,分项对应,专款专用”的原则。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和政策宣传培训费。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工伤认定费:用于支付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费用。包括调查核实取证时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摄像费、拍照费、工伤保险表格印刷费、资料复制(印)及邮寄等费用。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于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劳务费、场地租赁费、表、册、证、卡印刷费、资料复制(印)费、邮寄费及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费用。

(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低和连续两年工伤事故发生率下降的用人单位。(具体支付办法另文规定)

(四)政策宣传培训费:用于支付进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对社会公众及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的培训等费用。

第三条 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发生额列支;工伤预防费和政策宣传培训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以下规定的比例限额内按实际发生额列支:

(一)工伤预防费:年支付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

(二)政策宣传培训费:年支付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内劳社办字〔2005〕38号件执行。

第四条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情况和规定的比例,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和政策宣传培训费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费用支出列入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对所统筹地区的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和政策宣传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按实际发生额拨付。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和政策宣传培训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或发放福利待遇等。违者将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违规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举报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本办法规定费用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