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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建设用地政策

(一)增加普通住房土地供应,加大中小套型供给。《通知》强调,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对此,各地区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中小套型供给,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通过增加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切实解决普通百姓的住房问题。

(二)合理调整土地供应方式。近年来,土地出让大多采取拍卖方式,竞争激烈、价格飙升,不利于稳定住房价格。今后,各盟市出让住宅用地,不得单纯依靠竞价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应主要通过招标方式供应。在招标前要科学编制标底,公开招标通知和投标条件,根据投标企业的标书、信誉、实力、业绩和社会责任感等情况,通过公开集体评审确定土地中标单位,并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条件。各盟市确定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商若要取得开发资格,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结合土地面积大小和容积率高低等因素,严格审查取得土地的开发企业资格。通过条件限制,减少土地需求者对地价的拉动。

二、切实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一)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住房建设规划,确保住房市场有序发展。各盟市要按照城镇化发展战略要求和棚户区改造任务,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合理引导居民提前确定住房需求方向,防止盲目过早购买,努力实现住房供求基本平衡。

(二)全部实行网上售房,增强住房供给的透明度。全面建立可售项目楼盘表,防止一房多售、捂盘惜售,彻底改变住房供求信息不对称的状况,确保消费者对住房供给市场的知情权。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要全面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考核、提供土地和开发贷款的依据。建立和推行房地产企业信用考核和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和项目手册填报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要如实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

(四)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各盟市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号)要求,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加大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检查力度。要对无资质开发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预售行为,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行为,土地闲置和炒地行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挪用房地产贷款、假按揭骗贷、挪用预售资金及其他违规融资等行为,非网上售房、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违反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结果以及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检查清理结果于6月25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房屋权属管理。要统一利用房屋权属网络登记发证系统做到全区联网,统一办证程序,规范办证要件和办证行为,健全房屋产权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落实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各盟市要加大对所属旗县(市、区)利用全区统一系统办证的监督检查,建立系统外办证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止房屋产权信息漏失。

三、认真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明确自治区对各盟市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将该目标责任纳入自治区对盟市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目标。各盟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快3-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自治区与各盟市签订的2010年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 对应法规 ————————————————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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