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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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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16]828号),本文自2016年5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12]2295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综[2012]297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1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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