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

你们《关于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的请示》(内地税字[2011]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我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由目前的5000元提高至1000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专此批复。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