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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1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0月10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详见内政字[2005]255号),在相关法律未作调整前继续执行。

                                             二O—O年十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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